单位招聘须知
一、 用人单位招聘时应出示以下证件:
新单位办理手续需出示: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。
新办企业若是无营业执照需出示:《核名通知书》原件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。
二、用人单位委托招聘员工或与求职洽谈时,所出具的招工简章应包括以下内容:用人单位基本情况、招用人数、职业工种、岗位要求、录用条件、计酬方式、工作时间、工资福利等内容。若有实行计件工资的,还应说明每月最低工资额。
三、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、法律法规,禁止在招工过程中有以下行为: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;
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工;
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;
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;
弄虚作假,欺骗介绍所和求职人员;
四、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,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,不得以性别、民族、种族、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标准。
五、用人单位做出不录用应聘人员后,应在求职者所持的介绍信上向所委托的职业介绍所作书面反馈。
六、用人单位招用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人员,应按照《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》执行。
七、用人单位录用求职人员后,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。
八、用人单位与求职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,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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